經濟日報╱社論】
2010.12.04 02:05 am
兩岸間第六次的江陳會談正緊鑼密鼓安排,但 重頭戲之一的投資保障協議陷入瓶頸,江陳六會也 準備延後舉行,以時間爭取達成協商共識的空間。
江陳會對兩岸關係的推進具有指標性,但投保協議 對兩岸投資交流具有實質影響性,政府現下面臨的 取捨難題,就跟上月美韓想在首爾G20高峰會完成 FTA諮商、送給兩國元首大禮類似,但當時美國參 議院領袖警告談判代表,應以「寧缺勿濫」(No deal is better than a bad deal)做為協商立場;結果美韓 FTA進展不盡人意,未能如期完成。這個立場,也 正是目前政府面對兩岸投保協議應有的立場。
投保協議是依據兩岸經合協議(ECFA)第6條的 授權,所進行的四大協議之一。由於大陸是台灣最 大的境外投資地區,歷年累計投資將逾千億美元, 對大陸台商而言,一個與國際經驗接軌的兩岸投保 協議自然十分重要。相對的,投保協議也提供來台 陸資相同的保護,更有助於兩岸投資交流。但是, 兩岸關係的複雜程度,遠非一般國際投保協議所能 比擬,洽簽不順,並非意外。也因此,協商期間一 度傳出因關鍵議題無法突破,又礙於江陳會舉行在 即,有意以架構協議替代;甚且還想擱置投資仲裁 機制,等未來協商爭端解決機制時再一起談。這些 想法都不恰當,也讓人擔心政府恐為了保全江陳六 會而便宜行事。
首先是架構協議之議。ECFA第13條規定,投 保、爭端解決、貨品與服務貿易等四大協議都是 ECFA的一部分。若兩岸簽了投保架構協議,而 ECFA本身就是個架構協議,則架構加架構,豈不 是疊床架屋?兩岸經貿法律關係在這許多架構下, 將變得複雜難解,更降低保護投資的美意。至於陸 資,目前來台的金額與家數都不多,對投保協議的 需求沒有急迫性。所以,若真的協商無果,雙方可 將目前進度與有共識的項目,以備忘錄記錄保存, 做為日後協商基礎,或比照兩岸租稅協議的經驗緩 議。
至於僵持不下的投資爭議仲裁機制,其重點是建 立由公正第三方仲裁投資爭議的機制。過去浮現的 世界銀行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」及WTO爭端 解決機構等,前者涉及主權爭議,後者非但可能沒 有解決雙邊投資爭議的法律基礎,也是大陸一直不 願用來解決兩岸爭議的機制,都是陸方紅線。相對 的,國際商會、新加坡或香港的國際仲裁中心,則 可能更為合適。無論如何,若兩岸投保協議沒有第 三方的仲裁機制,還是透過海基會或經合會解決, 則與現狀差別不大,更無在今年完成的急迫性。
建立仲裁機制的必要性,緣於投資人對雙方司法 體系的不信任,否則本國法院即可提供救濟。因此 ,進行投資仲裁的關鍵,是投資人可向仲裁機構控 告地主國政府種種侵害投資的措施;這如同兩岸官 方將「告政府」的權利交給私人,因而還須仔細思 考行使仲裁的範圍是否應有限度。這就涉及投保協 議中關於「投資」的定義,以及仲裁機制的排除措 施。這些問題也需要仔細斟酌,因為投資仲裁雖對 台商有利,但未來也可能發生陸資透過投資仲裁, 要求台灣解除對陸資種種限制的情況,不可不慎。
從目前投保協議的困境回顧協商過程,政府似乎 過於樂觀,也才會訂下協商時間表。政府樂觀的源 頭何在,我們不得而知,但兩岸間如何適用國際投 保協議的相關機制,以及如何面對陸方提出的投資 正常化條款,絕對是棘手的問題。在兩岸協商「先 易後難」的原則下,政府應記取本次的經驗,更為 謹慎的評估未來接踵而來的協商事項;至於當下的 投保協議,自然是「寧缺勿濫」了。
【2010/12/04 經濟日報】 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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